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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法院判例】无资格竞买人“搅局”致买主受损
【法院判例】无资格竞买人“搅局”致买主受损
【作者/来自】网站管理员 【发表时间】6/9/2013 【点击次数】2395次
买家在参与竞拍时遇到无资格的竞拍者,最终以被竞拍者抬高后的加价成交,买家将拍卖行和竞拍者告上法庭,请求赔偿。近日,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,认定拍卖行和竞拍人承担向买家罗先生赔偿的责任。
2012年9月,厦门某拍卖行接受法院委托,举行一批全新轿车的拍卖会。交纳了5万元保证金后,罗先生作为12号竞买人参与竞拍编号第三辆雅阁2.4L导航版轿车,该车起拍价为16.95万元。对该车同样具有竞买资格的还有5号竞买人。
罗先生在竞拍过程中举牌加价至17.4万元时,17号竞买人参与竞价。这时,5号竞买人出价18.1万元。当17号竞买人加价到18.6万元时,拍卖行发现17号竞买人未获得该车竞买人资格,并认定该出价无效,但罗先生的最后出价18.5万元有效。
最终罗先生以18.5万元的成交价与拍卖行签署了成交确认书,并支付了拍卖成交款18.5万元,佣金9250元及税收等。之后,竞拍车辆交付并登记在罗先生名下。
竞得车辆后,罗先生认为拍卖行、17号竞买人的行为,导致自己以过高成交价购得车辆,造成经济损失,遂向思明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判令:拍卖行和17号竞买人赔偿经济损失12000元,拍卖行退还其拍卖佣金5000元。
思明法院审理认为,在竞拍过程中,由于拍卖行未尽严格审查竞买人资格义务,导致没有资格参与竞买该车的17号竞买人也参与竞价,因此,该拍卖过程存在违反规定的情节。但是拍卖行却以罗先生的最后报价作为有效报价予以确认,拍卖行的行为有违拍卖的程序正义理念,存在过错。
17号竞买人不具备竞买资格而参与竞买,导致拍卖车辆被抬高报价,17号竞买人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。其参与竞价时与罗先生最终报价差额为11000元。根据拍卖规则,拍卖佣金是按照成交款的5%收取,该差额部分佣金为550元。
据此,两被告应按该车辆拍卖价差额11000元及罗先生多支出佣金550元承担赔偿责任。思明法院遂判决被告拍卖行、被告17号竞买人向罗先生赔偿1155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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