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德县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流转
实施办法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森林、林木、林地流转行为,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预防和减少涉林矛盾,维护社会稳定,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实施条例》和《安徽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>办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森林、林木、林地流转,是指集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可以依法流转的森林、林木、所有权、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,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。
集体森林、林木、林地流转,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、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、矿藏、埋藏物及隐藏物等。
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的集体森林、林木、林地流转招标、拍卖、挂牌,适用本办法。
农村个人所有的森林、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,鼓励采取招标、拍卖、挂牌方式并参照本办法进行。
依法征收、征用、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权、使用权发生转移后改变林地用途、进行非林业建设的林地使用权流转不适用本办法。
第四条 集体森林、林木、林地流转招标、拍卖、挂牌应遵循合法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和诚信的原则。
第五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集体森林、林木、林地流转招标、拍卖、挂牌的行政主管部门,负责本县集体森林、林木、林地流转招标、拍卖、挂牌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。
县纪检检查机关依法对集体森林、林木、林地流转的招标、拍卖、挂牌活动实施进行监督。
第二章 招标、拍卖、挂牌范围和程序
第六条 下列集体森林、林木、林地流转,应当招标、拍卖、挂牌:
(一) 用材林幼龄林面积20亩以上,中龄林、近成过熟林连片立木蓄积60立方米以上;
(二) 竹林面积10亩以上;
(三) 经济林价值5万元以上;
(四) 薪炭林面积20亩以上;
(五) 用材林、经济林、薪炭林的采伐迹地、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面积30亩以上。
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、林木、林地流转,必须采取招标、拍卖、挂牌方式进行。
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、林木、林地流转及其方式,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(居)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(居)民代表同意。林地使用权流转的还应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。
第八条 山林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集体森林、林木、林地不得招标、拍卖、挂牌。
第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森林、林木、林地流转招标、拍卖、挂牌前,应当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,或委托森林资源调查规划机构进行森林资源调查。
招标、拍卖、挂牌的标底或底价应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或者调查结果为依据。
第十条 集体森林、林木、林地流转招标、拍卖、挂牌,由出让单位组织在县招投标中心实施,具体办法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》及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一条 集体森林、林木、林地流转招标、拍卖、挂牌,必须在清偿债务后方可进行。
第三章 招标、拍卖、挂牌管理
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、林木、林地流转招标、拍卖、挂牌前,应当通过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山林权属、流转目的、林业规划、森林采伐限额等方面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。
第十三条 集体森林、林地、林木流转招标、拍卖、挂牌后,出让人和受让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,并在10日内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。合同包括以下主要条款:
(一) 出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和住所;
(二) 流转的森林、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林地类型、座落位置、面积及四至界线地形图、林种、树种、林龄、蓄积量、株数等;
(三) 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;
(四) 流转期限及起止时间;
(五) 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责任;
(六) 合同期满时森林、林木和林地存量的处置方式;
(七) 出让人和受让人的权利和义务;
(八) 违约责任;
(九) 解决争议的方法。
第十四条 集体森林、林木、林地流转招标、拍卖、挂牌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56年12月31日(即本轮承包期)
受让人再行流转森林、林木和林地的,应当征得原所有权人以及原权利人同意,并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。
流转不得损害原所有权人以及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。
第十五条 集体森林、林木、林地流转招标、拍卖、挂牌后,受让人应会同出让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。
第十六条 集体森林、林木、林地流转后应当进行更新造林的,受让人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内,按照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饿规划,完成迹地更新造林。
第四章 法律责任
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,应当以招标、拍卖、挂牌方式流转而采用其他方式流转的,采用化整为零或者其他方式规避招标、拍卖、挂牌的,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,县林业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和林木采伐许可证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,依法依纪给予处分。
第十八条 在招标、拍卖、挂牌过程中,出让人、投标人、竞买人、中标人、竞得人和中介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,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处理。
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涉招标、拍卖、挂牌活动的,以及在该过程中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、玩忽职守的,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;涉嫌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